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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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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、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
处罚名称:
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、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:
川交高执一支八大违通〔2017〕35号
处罚事由:
四川省泸州市川泸运业有限公司所属川E55211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案
处罚依据:
违反本条例的规定,客运经营者、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:(一)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、公布的班次行驶的;|71475
处罚类别1:
罚款
处罚类别2:
行政相对人名称:
四川省泸州市川泸运业有限公司
行政相对人代码——1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):
行政相对人代码——2(组织机构代码):
行政相对人代码——3(工商登记码):
行政相对人代码——4(税务登记号):
行政相对人代码——5(居民身份证号):
法定代表人姓名:
处罚决定日期:
2017-05-11
处罚机关:
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一支队
处罚状态:
经调查,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不按批准客运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,违法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第六十九条第(一)项、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》第八十六条第(一)项的规定,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,建议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地方编码:
备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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